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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家淑与南充嘉陵区嘉宇姜黄种植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淑,南充市嘉陵区嘉宇姜黄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淑,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忠,南充市嘉陵区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嘉宇姜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华乾。本院在执行孙家淑与南充嘉陵区嘉宇姜黄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家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