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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金满旺副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金满旺副食品商行,石维国,章海燕,石犇,宋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港湖商厦***层。法定代表人:章海燕,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灵溪金满旺副食品商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副食品商城C区*号。投资人:刘德交。原审被告:石维国,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章海燕,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石犇,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审被告:宋婷婷,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灵溪金满旺副食品商行及原审被告石维国、章海燕、石犇、宋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委托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37271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