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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夏靖与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陈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079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慧,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建文,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夏靖与被告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夏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建文偿还欠款本金119342.67元;2.判令陈建文偿还逾期日前一个月的借款利息1301.92元;3.判令陈建文向夏靖支付从逾期日期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暂从2015年2月7日起,以剩余本金11934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28403.55元);4.判令陈建文支付夏靖承担的律师费886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建文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夏靖与陈建文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陈建文向夏靖借款130192元,还款分期24个月,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偿还本息6726.59元,还款日为每月7日之前;若陈建文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日应还本息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且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2%收取罚息;因陈建文未还款带来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夏靖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陈建文承担,如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协议签订后,经陈建文同意并授权,夏靖将上述借款本金在扣除陈建文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息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陈建文。但是,陈建文从2015年2月7日起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经夏靖多次催讨未果。同时,夏靖因本案诉讼须承担律师费8865元,根据《借款协议》第六条第(4)项的约定,该费用应由陈建文承担。陈建文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夏靖与陈建文在《借款协议》中书面约定本案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署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且双方均同意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曾朱兴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郭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