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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253820元整及后期利息或查封、拍卖、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金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