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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晓雨、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雨,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雨,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大街与凤凰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天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俣燊,女,天津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文员兼档案管理员。上诉人赵晓雨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晓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