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友太与被告王德强、王春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太,王德强,王春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757号原告:王友太,男,193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赵明福,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德强,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王春华,女,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王友太与被告王德强、王春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王友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友太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