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守海、谷秀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守海,谷秀英,李颖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612号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唐伟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被告:李守海,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谷秀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第三人:李颖,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守海、谷秀英、第三人李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