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明金与付学耀、王炳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明金,王炳强,付学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申8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雷明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炳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学耀申请再审人雷明金因与被申请人付学耀、王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鸣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