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顾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38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顾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鳌山卫镇。2014年、2015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顾某先后三次到本村顾玉央家,盗窃人民600余元及白酒二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未缴纳之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莹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