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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诉杨庆云、龚雪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杨庆云,龚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156号原告: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兵,公司经理。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5300007273165914。地址:昆明市东郊黄龙山官渡区阿拉乡三瓦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东,系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庆云,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被告:龚雪燕,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农民,住大姚县。原告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庆云、龚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云南西尔南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