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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637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董亦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寿良,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云,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丽清,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丽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丽清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丽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