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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春喜、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春喜,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利益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春喜,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钢丝绳厂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占森,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号***室。法定代表人:池荣茹,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天津利益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二中法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小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吕春喜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侨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桥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利益水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益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春喜申请再审称: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责任。本案中,根据《交接验收资料明细》《联系函》以及《投诉接待记录》的记载,侨桥公司延长了房屋保修期,但侨桥公司在承诺履行保修责任后,没有实际进行任何修理工作。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及《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侨桥公司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因此2013年3月15日之后属于顺延的保修期。吕春喜虽然购买的是二手房,但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涉案房屋供热设施仍然处于保修期内,因此,吕春喜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吕春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侨桥公司出具的《侨馨园房屋质量保证书》,涉案房屋供热系统的免费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侨桥公司与利益公司办理管网及供暖设施交接手续时,侨桥公司在《交接验收资料明细》中承诺增加维护一个采暖期。吕春喜购买涉案房屋时保修期限已经届满,其要求侨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春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轶男尹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