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薛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薛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薛锋,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薛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8时44分许,被告人罗薛锋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鹤山市沙坪街道义学路由中山路往永安路方向行驶,至义学路新天地山顶美食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失控倒地,车辆倒地向前滑行过程中,与前方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黎某、何镇贤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生前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何镇贤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薛锋留守现场等候处理。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薛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何镇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薛锋赔偿被害人黎某近亲属医疗费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薛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罗薛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薛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薛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罗薛锋的供述,证人何某1、何某2、范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材料,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薛锋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薛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薛锋赔偿被害人家属小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薛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7年1月26日被羁押的期间应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权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嘉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