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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周海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周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范集行政村范集******号,被执行人周海振,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户,张伟与周海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周海振偿还张伟借款130000元,周海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27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解除对案外人徐哥所有的(提供担保的)皖KS99**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海振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徐哥所有的皖KS99**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海振银行存款1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