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彧与被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彧,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28号原告(反诉被告):杜彧,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反诉原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51号。法定代表人:曾玉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原告杜彧与被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诉;2017年4月11日,受理反诉原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杜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在本案本诉的处理工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杜彧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同时,反诉原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予反诉原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彧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绵阳市雍合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