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长云与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云,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494号原告:徐长云,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B2精英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韩天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玉,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长云与被告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