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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鹏、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性,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陈勇,男性,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赵鹏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