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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42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武洪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