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42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武洪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