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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青霞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74号原告:杨青霞,女,住翼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生,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琪,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庚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霞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青霞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