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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藏永满、寇徐浩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永满,寇徐浩霖,刘连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藏永满,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冀州区。申请执行人寇徐浩霖,男,201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四甫村人。法定代理人秦帅,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四甫村人。被执行人刘连杰,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小刘庄村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宏,经理。被执行人李广利,男,53岁,汉族,冀州市小寨乡东南庄村人。本院在执行藏永满、寇徐浩霖与刘连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广利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民审判员 韩志昭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