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1,王某2,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9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现衢州市龙游县溪口镇炮竹店。被执行人陈某,女,1949年4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现衢州市龙游县溪口镇炮竹店。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8761.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16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