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91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67年3月5日生,住扶沟县。被告杨某,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