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钰与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钰,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322号原告:陈钰,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沈彬,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陈钰与被告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钰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