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焦新中与秦红涛、张秋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新中,秦红涛,张秋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252号原告:焦新中,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秦红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被告:张秋灵,女,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系秦红涛之妻。原告焦新中与被告秦红涛、张秋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焦新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新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新中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