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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平、廖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廖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3日,住四川省剑阁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陈平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4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兵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兵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