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业腊、伍茂菊与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业腊,伍茂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业腊,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茂菊(系周业腊之妻),女,生于1968年12月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建川,男,生于1967年12月2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周业腊、伍茂菊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业腊、伍茂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