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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霞与徐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08号申请人:王霞,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徐彪,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以被告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彪名下的房屋。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彪所有的位于宽城区黄河路10号,权力证号3060092621,丘地号2-25/7003-54(315),建筑面积84.88平方米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彪所有的位于宽城区黄河路10号,权力证号3060092621,丘地号2-25/7003-54(315),建筑面积84.88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