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梁万金与被申请人国营赵圈河苇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万金现住盘锦市大洼区,国营赵圈河苇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万金现住盘锦市大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营赵圈河苇场,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吕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金。再审申请人梁万金因与被申请人国营赵圈河苇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梁万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裴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