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位云峰与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云峰,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820号原告位云峰,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生,住鹿邑县。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被告周国仁,男,汉族,1951年1月1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位云峰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云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云峰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位云峰负担。审判员 何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