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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位云峰与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云峰,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820号原告位云峰,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生,住鹿邑县。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被告周国仁,男,汉族,1951年1月1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位云峰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云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云峰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周国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位云峰负担。审判员  何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