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玉新、山东国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新,山东国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97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新,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山东国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国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宰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