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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朱明、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明,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781民督1号申请人:朱明,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彰明镇南桥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远明。申请人朱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明偿还欠款384,366.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明偿还欠款384,366.00元。本案申请费2355元,由被申请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