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庄乾利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乾利,李金生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乾利,水产养殖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生,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华,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乾利因与被上诉人李金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乾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被上诉人李金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金生在一审时仅提供了其与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的复印件,该《协议书》载明承包年限至2007年1月1日已经届满,且李金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故一审判决认定李金生享有案涉鱼池2002年至2016年的承包经营权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李金生提供的证人马某系其妹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一审法院仅依据马某的证言认定李金生与庄乾利存在鱼池租赁关系及每个鱼池年租金1,000元证据不足。本案李金生主张其与庄乾利存在鱼池租赁关系,要求庄乾利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庄乾利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庄乾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 倡审判员 周志强审判员 鲁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士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