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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马超、查俊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超,查俊,王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超,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回族,初中文化,住安庆市迎江区。2002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原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铜陵市铜官区。2015年1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投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原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铜陵市铜官区。199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原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超、查俊、王平开设赌场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0705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超、查俊、王平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骆旸旻、代理检察员周姗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超及其辩护人吴何军,上诉人查俊及其辩护人吴艳,上诉人王平及其辩护人管文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马超伙同被告人查俊在铜陵市新苑小区对面公交车站旁的出租房内开设游戏厅并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同时雇用被告人王平在该游戏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由王平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退分、收钱、记账等服务,雇用孙红英、何宏生在该游戏厅内打扫卫生、看门望风。2015年10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正在运营的大字板赌博机15台,抓获王平和参赌人员7人。经鉴定,在该游戏厅内查获的正在运营的大字板游戏机15台均为赌博机。原判认为:被告人马超、查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机房,投放十五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参与赌场日常经营管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考虑到被告人王平受雇参与,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查俊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超、王平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查俊、王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超、查俊积极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查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王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查获的赌资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的十五台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马超及其辩护人认为,马超参与开设赌场系被动介入,过问少且开设赌场时间短,规模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查俊及其辩护人认为,查俊并非开设赌场的合伙人,又系从犯,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人王平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有限,王平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且主观犯罪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明显,请求二审从轻处罚。检察员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超、查俊、王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十八组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超、查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上诉人王平受雇参加赌场日常经营管理,三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马超、查俊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马超“系被动介入,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请求,不予采纳。上诉人查俊认为自己是从犯,不是赌场合伙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上诉人王平受雇参与赌场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未认定其从犯,以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王平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刑初3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的第三项。三、上诉人王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源安审判员  周正利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璨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