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绍江与徐煜鹏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江,陈华,徐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552号原告:韩绍江,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华,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徐煜鹏,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绍江诉被告陈华、徐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绍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绍江负担。审 判 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渝书 记 员 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