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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绍江与徐煜鹏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江,陈华,徐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552号原告:韩绍江,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华,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徐煜鹏,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绍江诉被告陈华、徐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绍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绍江负担。审 判 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渝书 记 员 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