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诚大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诚大饲料有限公司,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288号原告:广州市诚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中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39388-3。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被告:陈磊,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诚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诚大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广州市诚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旭增人民陪审员 冯桂颜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浩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