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范晨晨与苑立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晨晨,苑立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02民初1271号原告范晨晨,男,汉族,出生1997年1月6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边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立海,男,汉族,1978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年5月4日23时20分许,被告苑立海驾驶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周口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周口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10日,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201605423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苑立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苑立海驾驶的豫P×××××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晨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车损等共计1835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苑立海垫付的医疗费3500元。三、原告范晨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元,鉴定费1460元,原告范晨晨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一凡户名:范晨晨卡号:62×××8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营业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