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61号原告:罗某某,男,1978年8日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平,四川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罗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秦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故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