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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976吴陈苗与邵建周、邵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苗,邵建周,邵崇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976号原告:吴陈苗,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系东海县牛山镇威磊五金建材店(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邵建周,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邵崇高,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陈苗与被告邵建周、邵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陈苗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