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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马效辉、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效辉,赵明,金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马效辉,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赵明,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金红梅,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效辉与被执行人赵明、金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1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颖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