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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鹏与安徽广坤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县光彩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安徽广坤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县光彩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3347号原告:张鹏,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99号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56619M(1-1)。法定代表人:费连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洲,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光彩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75749565X(1-1)。法定代表人:顾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洲,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庆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503号、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1-3)。法定代理人:张宗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安徽广坤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县光彩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