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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齐培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齐培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75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住所地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联系。被告齐培刚,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齐培刚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