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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洪伟,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为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居住。被告人张春东,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居住。被告人崔利娜,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居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刘琴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9时30分许,在长春市双阳区乐比酷KTV,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与KTV服务生李某发生口角,并殴打李某。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民警孔某、丁某、王某、张某1、张某2、矫某、龙某、鲁某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辱骂并殴打民警,使用暴力妨害民警正常履行职务,致使孔某手指出血,丁某腿部受伤。经鉴定,孔某的此次外伤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被传唤到案。后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已向民警孔某、丁某、王某、张某1、张某2、矫某、龙某、鲁某道歉、向受害人李某道歉,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伟、张春东、崔利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向本案中执行职务的民警、向被殴打的李某道歉,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洪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春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崔利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陈昊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全音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