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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广淼、赵楠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广淼,赵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18号原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科路7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杨鹤鹏,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广淼,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赵楠,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广淼、赵楠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赵文新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