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玉清、江富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玉清,江富祥,陈捷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玉清,女,汉族,1934年10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富祥,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君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捷文,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谢玉清、江富祥因与被上诉人陈捷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富祥、谢玉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君舰,被上诉人陈捷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效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退回上诉人上诉人谢玉清、江富祥。审 判 长 朱 峰审 判 员 邱世财代理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