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957号原告:刘某1,男,1942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某2,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