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施皓天与冯思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皓天,冯思,陈秀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430号原告:施皓天,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克宇,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莉,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思,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秀雯,新西兰居民,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翁作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楠楠,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施皓天诉被告冯思、陈秀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秀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冯思、陈秀雯属于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且案涉标的金额特别巨大,要求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金额为4.6亿元。陈秀雯提供其自己新西兰护照证明陈秀雯本人为新西兰居民。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超出了我院的管辖权范围,应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王泳涌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泳丝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