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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全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7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新海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7957-5。法定代表人:郭防,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全,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丰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元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