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素芝与王玉国、孔文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素芝,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741号原告秦素芝,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玉国,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法院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孔文利(曾用名孙文利),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法院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孙文慧,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新世纪小区*单元*楼*户。原告秦素芝诉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素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素芝诉称,三被告王玉国,孙文慧,孔文利(孙文利)于2014年6月28日,从我处借款20000元,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我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最高利息的四倍给付,本案诉讼费用都由三被告承担。我自愿放弃按照银行最高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主张按照月息2分给付利息。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于2014年6月28日从原告秦素芝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约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四倍计息。上述欠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1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秦素芝与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有共同偿还欠款的义务,对此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按照银行最高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主张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此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故此笔借款的利息应以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素芝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玉国、孔文利、孙文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特格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