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明瑞与岳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瑞,岳振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970号原告:吕明瑞,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告:岳振才,男,成年,汉族,现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瑞诉被告岳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迂鲁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