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1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欧凯诺家具有限公司与赵龙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欧凯诺家具有限公司,赵龙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5255号原告:广州欧凯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军。委托代理人:郭明、谢芳,依次系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赵龙泉,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欧凯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诺公司)诉被告赵龙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凯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明、谢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龙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凯诺公司诉称:欧凯诺公司与赵龙泉自2013年开始一直有生意往来,双方已达成一致,由赵龙泉向欧凯诺公司定作家具,欧凯诺公司按照赵龙泉的要求定作完成后,将家具送到指定的地址并上门安装后,再结算定作货款。但是,自2014年1月份以来,赵龙泉一直拖欠欧凯诺公司的款项,截止2016年1月,共拖欠了92016元。其后,欧凯诺公司找赵龙泉对账后,赵龙泉在对账单上第二页签字确认总欠货款为84760元,在对账单的第三页签字确认“还欠7256元大写柒千贰佰伍拾陆元”,即合计共92016元。后来,欧凯诺公司多次找赵龙泉,要求其支付定作货款,赵龙泉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支付。欧凯诺公司认为双方存在加工定作合同关系,赵龙泉应当依约支付定作货款,现赵龙泉逾期支付,已经构成违约,给欧凯诺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因此,现欧凯诺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法院能够支持欧凯诺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欧凯诺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欧凯诺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赵龙泉向欧凯诺公司支付拖欠的家具定作货款共92016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开始计算,要求支付至付清时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赵龙泉承担。被告赵龙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欧凯诺公司主张其与赵龙泉之间一直存在定作家居的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不签订书面的合同,一直以清单为准。其后,双方之间进行了对账,赵龙泉在两份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款84760元和7256元。赵龙泉一直未予清付上述欠款。为证明上述事实,欧凯诺公司出具对账单三张,其中第二张最后的出货日期为2015年1月,总计欠款84760元,赵龙泉在其上签名,手写总计84760元;其中第三张针对不同单号和地址对账的总欠款7801元,赵龙泉在其上手写签名,落款2016.1.23号,并且注明“还欠—7256元”等,欧凯诺公司主张上述两张结算单欠款为两份单独的结算单,赵龙泉总欠款为92016元。庭审中,欧凯诺公司确认其于2015年1月最后一次出货,所以请求调整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计收,以8476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6年1月24日起计收,以7256元为本金计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本院认为:审查欧凯诺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欧凯诺公司主张其赵龙泉之间一直存在定作家居的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不签订书面的合同,一直以清单为准。双方之间进行了对账,赵龙泉在两份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款84760元和7256元。赵龙泉一直未予清付上述欠款。赵龙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抗辩或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本院对欧凯诺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现欧凯诺公司请求赵龙泉付清所欠货款9201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赵龙泉逾期清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自逾期之日向欧凯诺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收为宜。被告赵龙泉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龙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欧凯诺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16元及利息(以8476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计至2016年1月23日止;以92016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赵龙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王施琪杨春霞 关注公众号“”